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肝脏恶性肿瘤——重度、失代偿期肝硬化或发生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4)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至第(7)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肝脏恶性肿瘤——重度或失代偿期肝硬化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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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脏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初次确诊患有合同所定义的肝脏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按合同的肝脏恶性肿瘤——重度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肝脏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失代偿期肝硬化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初次确诊患有合同所定义的失代偿期肝硬化,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失代偿期肝硬化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失代偿期肝硬化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肝脏恶性肿瘤——重度住院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初次确诊患有合同所定义的肝脏恶性肿瘤——重度,并因此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的肝脏恶性肿瘤——重度每日住院津贴金额与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的乘积给付肝脏恶性肿瘤——重度住院津贴保险金,即: 肝脏恶性肿瘤——重度住院津贴保险金=肝脏恶性肿瘤——重度每日住院津贴金额×实际住院天数; 保险公司在每一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肝脏恶性肿瘤——重度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天数以90日为限,累计给付达到90日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接受住院治疗且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治疗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次日起30日内的住院,保险公司仍在上述90日的给付天数范围内继续承担给付肝脏恶性肿瘤——重度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
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治疗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次日起30日后的住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肝脏恶性肿瘤——重度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