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保障50种轻症疾病,最多可赔付3次,赔付比例为45%。第二次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轻症疾病按45%基本保额赔付。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保障25种中症疾病,最多可赔付2次,赔付比例为60%。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保障110种重症疾病,60周岁以下患重症疾病赔付比例为160%;60周岁及以上赔付比例为100%。 |
被保险人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患轻症或中症可豁免保险费。 |
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 | 首次患重疾为恶性肿瘤的,若3年后再次患恶性肿瘤疾病,则可进行二次赔付,赔付比例120%;首次患重疾不是恶性肿瘤的,若180天后患恶性肿瘤疾病,则可进行二次赔付,赔付比例120%。 |
特定心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 | 首次患重疾是特定心血管疾病的,若1年后再次患特定心血管疾病,则可进行二次赔付,赔付比例为120%;首次患重疾不是特定心血管疾病的,若180天后患特定心血管疾病,则可进行二次赔付,赔付比例为120%。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18周岁前身故赔付已交保费,18周岁后身故赔付100%基本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