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十八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的,本合同终止,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的,本合同终止,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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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十八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2.5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1.5犹豫期”、“4.1合同效力的中止”、“6.2如实告知”、“7.2保险事故通知”、“9.1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中加粗显示的内容,请您务必特别注意。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