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年金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十年的,自本合同第五个保单周年日起至第九个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8%给付生存年金。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十五年的,自本合同第五个保单周年日起至第九个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8%给付生存年金;自第十个保单周年日起至第十四个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生存年金。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二十年的,自本合同第五个保单周年日起至第九个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8%给付生存年金;自第十个保单周年日起至第十九个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生存年金。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减去累计已领取的生存年金;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生存年金 | 合同保险期间为十年的,自合同第五个保单周年日起至第九个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8%给付生存年金。 合同保险期间为十五年的,自合同第五个保单周年日起至第九个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8%给付生存年金;自第十个保单周年日起至第十四个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生存年金。 合同保险期间为二十年的,自合同第五个保单周年日起至第九个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8%给付生存年金;自第十个保单周年日起至第十九个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生存年金。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减去累计已领取的生存年金;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除“2.4责任免除”外,本合同“1.5犹豫期”、“4.1合同效力的中止”、“6.2如实告知”、“7.2保险事故通知”、“9.1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中加粗显示的内容,存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请您务必特别注意。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10/15/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