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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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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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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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该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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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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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该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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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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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分成六组,除另外约定外,每组重疾给付一次,合同的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六次为限。第一次至第六次重疾皆按合同基本保额的100%给付,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可额外获赔两次,少儿白血病则按进本保额的50%进行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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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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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且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十八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且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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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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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十八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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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中症疾病及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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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豁免自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疾病以后按照合同规定应当交纳的各期保险费。合同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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