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您可以单独投保基本部分,也可以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投保可选部分,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部分。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基本部分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25种基本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可选部分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55种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25种基本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同时又符合本合同所定义的55种特定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我们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或“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中的一种。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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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所定义的25种基本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所定义的55种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所定义的25种基本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同时又符合合同所定义的55种特定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或“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中的一种。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2.4责任免除”外,本合同“4.2如实告知”、“5.2保险事故通知”、“7.1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中加粗显示的内容,存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请您务必特别注意。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