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般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比例表》确定的对应比例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除按上述约定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之外,还将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500%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但本公司给付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的,本合同终止,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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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比例表》确定的对应比例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 |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身故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约定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之外,还将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500%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但本公司给付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除“2.4责任免除”外,本合同“1.5犹豫期”、“5.1合同效力的中止”、“7.2如实告知”、“8.2保险事故通知”、“10.1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中加粗显示的内容,存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请您务必特别注意。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