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泰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18-60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确诊重疾/轻症/身故/全残可豁免保费。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我们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其项下保险期间大于1年的附加合同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我们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其项下保险期间大于1年的附加合同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其项下保险期间大于1年的附加合同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的保险费。对于被豁免合同为万能保险合同和投连保险合同的,我们只豁免其期交保险费,不予豁免其追加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其项下保险期间大于1年的附加合同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其项下保险期间大于1年的附加合同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其项下保险期间大于1年的附加合同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的保险费。对于被豁免合同为万能保险合同和投连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只豁免其期交保险费,不予豁免其追加保险费。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60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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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爱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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