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症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我们按如下公式计算并给付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住院每日津贴标准×(每次住院实际住院天数-3天)
若被保险人符合本条第一款约定的住院治疗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日后的,我们对被保险人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日后三十日内的住院治疗仍承担给付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的实际给付天数以九十日为限,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我们均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给付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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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症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如下公式计算并给付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住院每日津贴标准×(每次住院实际住院天数-3天) 若被保险人符合本条第一款约定的住院治疗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日后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日后三十日内的住院治疗仍承担给付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的实际给付天数以九十日为限,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均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给付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确诊的疾病;
(7)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疗养、康复治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10)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11)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性病;
(1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