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泰全民 e 保 B 款医疗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60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属于短期医疗保障产品,提供25种重疾医疗保障,还有一般医疗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般医疗保险金

1、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我们对其住院期间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在每一保单年度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住院的最高给付日数为一百八十日,我们对累计住院超过一百八十日发生的医疗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日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直至保险期间届满日后第三十日止。

2、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我们对其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如下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4)门诊手术费。

3、住院前后门诊急诊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后各七日内(不含住院、出院当日),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所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门诊肾透析费、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和门诊手术费),我们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前后门诊急诊保险金。我们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特殊门诊治疗或住院前后门诊急诊治疗的,我们首先按照一般医疗保险金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累计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后,我们将按以下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1、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我们对其住院期间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在每一保单年度内,重大疾病住院的最高给付日数为一百八十日,我们对累计重大疾病住院超过一百八十日发生的医疗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日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直至保险期间届满日后第三十日止。

2、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我们对其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如下重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4)门诊手术费。

3、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诊急诊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后各七日内(不含住院、出院当日),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所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门诊肾透析费、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和门诊手术费),我们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诊急诊保险金。我们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一般医疗保险金 1、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其住院期间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在每一保单年度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住院的最高给付日数为一百八十日,保险公司对累计住院超过一百八十日发生的医疗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日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直至保险期间届满日后第三十日止。 2、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保险公司对其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如下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4)门诊手术费。 3、住院前后门诊急诊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后各七日内(不含住院、出院当日),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所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门诊肾透析费、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和门诊手术费),保险公司在扣除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前后门诊急诊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之和以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特殊门诊治疗或住院前后门诊急诊治疗的,保险公司首先按照一般医疗保险金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累计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后,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1、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其住院期间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在每一保单年度内,重大疾病住院的最高给付日数为一百八十日,保险公司对累计重大疾病住院超过一百八十日发生的医疗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日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直至保险期间届满日后第三十日止。 2、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保险公司对其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如下重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4)门诊手术费。 3、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诊急诊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后各七日内(不含住院、出院当日),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所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门诊肾透析费、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和门诊手术费),保险公司在扣除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诊急诊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之和以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的既往症,但在投保单上告知并经我们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7)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8)被保险人患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接受各类医疗鉴定、医疗咨询和健康预测。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医疗咨询包括如健康咨询、睡眠咨询、性咨询、心理咨询等费用;

 

(9)被保险人因整形手术、美容或整容手术、变性手术、视力矫正手术及前述手术的并发症或因前述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10)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11)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及(含绝育)手术、绝育后复通、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12)牙科疾病及相关治疗,但因意外所致的不受此限;

 

(13)因预防、康复、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费用;

 

(14)被保险人从事职业运动或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竞技,在训练或比赛中受伤;被保险人从事或参加高风险运动,如(但不限于):潜水、滑水、冲浪、赛艇、漂流、跳伞或其他高空运动、蹦极、乘坐或驾驶商业民航班机以外的飞行器、攀岩、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的独立山峰、滑雪、武术比赛、摔跤、马术、赛马、赛车、特技表演(含训练)、替身表演(含训练)、脱险表演(含训练)、探险或考察活动(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

 

(1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6)被保险接受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或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摘除捐献器官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17)被保险人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18)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19)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2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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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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