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泰及时雨重大疾病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60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05种重疾和30种轻症疾病保障,确诊轻症可豁免保费,身故也有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该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但其他不同种类的轻症疾病可以再行给付;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且每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的间隔须至少为90日。当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达到五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同时确诊发生多项轻症疾病,或多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同一项轻症疾病,我们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的,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后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中的一种或多种,同时又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我们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中的一种,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获赔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自被保险人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我们将豁免本合同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我们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该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但其他不同种类的轻症疾病可以再行给付;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且每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的间隔须至少为90日。当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达到五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同时确诊发生多项轻症疾病,或多次发生合同所定义的同一项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后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中的一种或多种,同时又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中的一种,给付后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获赔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自被保险人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保险公司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保险费。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导致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导致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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