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您可以单独投保基本部分,也可以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投保可选部分,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部分。若您投保可选部分,只可选择两项一起投保,不可分开投保。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基本部分
女性轻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合同3.1定义的的女性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10%与三万元的较小者给付女性轻症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
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合同3.2定义的的女性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被保险人自确诊之日起三十日后仍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的,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可选部分
A:妊娠期综合并发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二十周岁以后(含)且在年满五十周岁以前,怀孕期间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合同3.3定义的妊娠期综合并发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该确诊发生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妊娠期综合并发症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
B: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二十周岁以后(含)且在年满五十周岁以前,所生育的新生婴儿在被分娩的二十八日后仍生存,且该新生婴儿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合同3.4定义的新生儿先天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女性轻症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合同3.1定义的的女性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保险金额的10%与三万元的较小者给付女性轻症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 |
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合同3.2定义的的女性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被保险人自确诊之日起三十日后仍生存的,保险公司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妊娠期综合并发症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年满二十周岁以后(含)且在年满五十周岁以前,怀孕期间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合同3.3定义的妊娠期综合并发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该确诊发生在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的,保险公司按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妊娠期综合并发症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 |
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年满二十周岁以后(含)且在年满五十周岁以前,所生育的新生婴儿在被分娩的二十八日后仍生存,且该新生婴儿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合同3.4定义的新生儿先天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首次罹患本合同定义的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首次罹患本合同定义的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首次罹患本合同定义的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至8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