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在到达年龄17周岁及以前身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
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到达年龄18周岁及以后身故的,我们按以下三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当年度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该比例按《累计已交保险费比例表》确定)。
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 | 累计已交保险费的比例 |
18-60 周岁 | 160% |
61 周岁及以后 | 120% |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
承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
价值。
投保年龄:0-7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