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1)身故时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身故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期结束后因疾病获赔主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且获赔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的重大疾病为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附加合同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二次。主合同因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而终止的,附加合同亦终止。 |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 获赔主合同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自主合同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保险公司将豁免附加合同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