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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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 在境外的保险公司可保国家及地区旅行过程中因突发急性病, 如需就医的,应前往当地的正规医疗机构,接受必要的治疗。如确实需要转回或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接受治疗, 则应当在保险公司认可的进行治疗。 对于被保险人自急性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含第三十日)因在境外治疗该急性病而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政府核准收费标准的医疗费用,以及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转回或返回中华人规定标准及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的金额以及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境外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附加合同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您与保险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不论一次或多次因突发急性病事故在上述境外和境内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公司按规定给付境外急性病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附加合同保险金额时,加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