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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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一)自合同第一个保单周年日起至年满五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该保单周年日生存保险金。 (二)自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70%给付该保单周年日生存保险金。 |
祝寿金 | 在年满八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的,保险公司按该保单周年日时合同应交保险费总额给付祝寿保险金。前述合同应交保险费总额按照该保单周年日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与合同交费年度数乘积的 100%确定。 |
身故保险金 | 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身故时合同应交保险费总额与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的差额。前述本合同应交保险费总额按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与身故时合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乘积的100%确定。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