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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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保险金 | 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且此伤残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 号,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保险公司将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确定伤残程度等级及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并按照合同保险金额乘以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境外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且最终伤残程度不能确定的,保险公司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境外意外伤残保险金。 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每级相差 10%。 当被保险人因同一外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上述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因不同事故导致同一结构或功能伤残,而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境外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境外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境外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含第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境外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境外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