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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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保险公司对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 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标准及范围的医疗费用,在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的金额以及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于保险期间届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直至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附加合同载明的对应的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对的保险责任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