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当日零时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关爱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第一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第二个保单周年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前一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该保单周年日生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零时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应交保险费总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前述本合同应交保险费总额按照合同届满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与交费年度数10.4乘积的100%确定。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应交保险费总额。前述本合同应交保险费总额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与本合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乘积的100%确定。(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您在交费期间内因意外伤害 导致身故或全残的,自保险事故发生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至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我们豁免您应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保障项目 | 说明 |
---|---|
关爱保险金 | 在合同生效日当日零时生存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 关爱保险金。 |
生存保险金 | 在第一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 付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第二个保单周年日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前一日止,在每 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该保单周年日 生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零时生存的,按合同应交保险费总额给 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前述合同应交保险费总额按照合同届满日合同 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与交费年度数乘积的100%确定。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身故时合同应交保险费总额。前述合同应交保险费总额按照被 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与合同保单年度数(交 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乘积的100%确定。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 您在交费期间内因意外伤害 导致身故或全残的,自保险事故发生日后的首 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至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豁免您应交纳的 合同保险费。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豁免保险费:
(1)投保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投保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4、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关爱金 | 基本保额×20% | |
生存金 | 保单生效第1年 |
基本保额×20% (领取一次) |
保单生效第2年至期满前1年 |
基本保额×50% (每年领取一次) |
|
满期金 | 已交保费 | |
身故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