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呵护年金
被保险人在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给付呵护年金。在交费期间内,自第二个保单年度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年度的首日零时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给付呵护年金。
祝福年金
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祝福年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九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祝福年金。
满期祝寿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以保险期间届满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的100%给付满期祝寿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以身故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的100%;(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您在交费期间内因意外伤害10.6 导致身故或全残的,自保险事故发生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至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我们豁免您应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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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护年金 | 在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生存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给付 呵护年金。 在交费期间内,自第二个保单年度起,若在每个保单年度的首日零时生 存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给付呵护年金。 |
祝福年金 | 在年满六十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在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的, 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祝福年金。 自年满六十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至年满七十九周岁的保单周年 日止,在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 付祝福年金。 |
满期祝寿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以保险期间届满日合同基本保 险金额为准,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 的100%给付满期祝寿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身故时,以身故当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合同生效 日起至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的100%; (2)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 您在交费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 的,自保险事故发生日后的首 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至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豁免您应交纳的 合同保险费。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豁免保险费:
(1)投保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投保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呵护年金 | 犹豫期后 |
基本保额×5% (领取一次) |
交费期内 |
基本保额×5% (每交费第二年起,年每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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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福年金 | 未满60周岁 |
基本保额×20% (每年领取一次) |
60至79周岁 |
基本保额×40%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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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祝寿金 | 已交保费 | |
身故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