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手术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 首次接受保险单上载明的手术并在手术过程中因手术意外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手术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手术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手术并发症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首次接受保险单上载明的手术,并因手术意外导致手术并发症,且以该并发症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其在保险期间内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手术并发症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手术并发症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手术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首次接受保险单上载明的手术,并因手术意外导致被保险人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我们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实际支出的、符合被保险人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8.7规定标准及范围的医疗费用给付手术意外医疗保险金。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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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认可的医疗机构 首次接受保险单上载明的手术,并在手术过程中因手术意外导致身故的,按合同约定的手术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手术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手术并发症身故保险金 | 在认可的医疗机构首次接受保险单上载明的手术,并因手术意外导致手术并发症,且以该并发症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其在保险期间内身故的,合同约定的手术并发症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手术并发症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手术意外医疗保险金 | 在认可的医疗机构首次接受保险单上载明的手术,并因手术意外导致在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按在合同 保险期间内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标准及范围的医疗费用给付手术意外医疗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
(6)被保险人进行整容、矫形、修复、变性手术;
(7)被保险人术前所患非手术治疗范围的疾病;
(8)门诊手术;
(9)被保险人在非手术医院另行求医及在非本合同规定等级的医疗机构诊疗;
(10)被保险人及其看护等人员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治疗的行为;
(11)非手术而发生的意外、并发症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
(12)医疗事故 而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什么 | 保多少 |
手术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手术并发症身故 | 约定保额 |
手术意外医疗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社会或公费医疗已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挑衅、流产分娩、矫形整容手术、术前已患的其他疾病、门诊手术、在非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医疗事故、非手术导致的意外或并发症、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