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公司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三十日后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门急诊医疗,本公司就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服务设施范围内的各项已经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的金额后,依以下约定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一、投保人选择单次免赔方式的,对于每次门急诊,本公司根据该被保险人的单次免赔额、赔付比例和单次赔付限额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但累计不超过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同一被保险人一日多次门急诊的,本附加合同仅对一次门急诊承担保险责任。
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单次免赔额、赔付比例和单次赔付限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附加合同。
二、投保人选择年免赔方式的,本公司根据该被保险人的年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但累计不超过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年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附加合同。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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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被 保 险 人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事故,或于本公司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三十 日后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门急诊医疗,本公司就符合 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服务设施范围内的各项已 经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 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的金额后,依以下约定给付门急诊医 疗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自杀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接受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6)被保险人因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而进行治疗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及今后颁布或修订的相关规定为准);
(7)被保险人在本公司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前已确诊的疾病;
(8)被保险人因整容、药物过敏、未遵医嘱使用药物、精神疾患或医疗事故;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台湾、香港或澳门地区支出的医疗费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门急诊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
注:此产品为医疗保障,疾病有30天观察期,可选择单次免赔方式或年免赔方式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接受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等;因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等;承担保险责任之前已确诊的疾病;因整容、药物过敏、未遵医嘱等;在中国境外、台湾、香港或澳门地区支出的医疗费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