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法定节假日意外医疗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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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意外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交通工具期间因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我们就其自事故发 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实际支出的、符合被保险人当地社 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标准及范围的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以上的部分按约定 的给付比例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医疗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自杀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6)被保险人因椎间盘突出症、整容、药物过敏、未遵医嘱使用药物、精神疾患或医疗事故;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法定节假日意外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因椎间盘突出症、整容、药物过敏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