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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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 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我们按如下 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 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意外住院每日津贴标准×(实际住院天数-3)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自杀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6)被保险人因椎间盘突出症、整容、药物过敏、未遵医嘱使用药物、精神疾患或医疗事故;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住院补贴 | (实际住院天数-3)×住院日补贴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因椎间盘突出症、整容、药物过敏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