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住院及特定门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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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及特定门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 八十日)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进行特定门 诊治疗的,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符合被保险人当地学生儿童基本 医疗保险规定标准及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 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及特定门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或特定门诊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自杀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6)被保险人因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先天性畸形或变形、染色体异常而进行治疗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7)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之前已确诊的疾病;
(8)被保险人因椎间盘突出症、整容、药物过敏、未遵医嘱使用药物、精神疾患或医疗事故;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被保险人的休养、疗养、身体检查或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住院及特定门诊费用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
注:此产品为医疗保障,疾病有30、60或9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因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等;合同生效日之前已确诊的疾病;休养、疗养、身体检查等;因椎间盘突出症、整容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