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疾病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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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我们按如下 公式计算并给付疾病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 疾病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疾病住院每日津贴标准×(每次住院实际住院天 数-每次住院免赔天数)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自杀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6)被保险人因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先天性畸形或变形、染色体异常而进行治疗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7)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之前已确诊的疾病;
(8)被保险人因椎间盘突出症、整容、药物过敏、未遵医嘱使用药物、精神疾患或医疗事故;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疾病住院补贴 | (实际住院天数-免赔天数)×住院日补贴 |
注:此产品为医疗保障,疾病有30、60或9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因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等;合同生效日之前已确诊的疾病;因椎间盘突出症、整容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