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泰金祥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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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0-70周岁
投保年龄
10年
投保年限
长期保障10年,包含满期金及分红金的领取,保障因疾病或意外导致的身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如下公式计算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保险金=身故时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身故时已交费年数÷交费期间年数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按如下公式计算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2×身故时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身故时的已交费年数÷交费期间年数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日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按如下公式计算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2×身故时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身故时的已交费年数÷交 费期间年数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日本合同有效 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 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疾病身故保 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 病身故的,我们按如下公式计算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保险金=身故时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身故时已交费年数÷交费期间 年数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十年,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谁能保
0-70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疾病身故

身故时有效保险金额×身故时已交费年数÷交费期间年数

(保单生效含180天内,领取已交保费)

意外身故 2×身故时有效保险金额×身故时已交费年数÷交费期间年数
满期金 有效保险金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信泰金祥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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