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泰附加金贵两全保险(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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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0-65周岁
投保年龄
3-20年
投保年限
保险期间3至20年,满期一次性领取保险金额,保障因疾病或意外导致的身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 的,我们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的, 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 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谁能保
0-65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含18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满期金 保险金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信泰附加金贵两全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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