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日本附加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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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个 人账户价值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日本附加合同的个人 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个人账户价值×120% |
满期金 | 个人账户价值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