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豁免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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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 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的,我们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本附加合 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 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的,我们自保险事故发生日后的下一保单年度开 始,豁免主合同、本附加合同以及保险单或批单上所列明豁免保险费的附加合同 的各期应交保险费。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两年内自 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且因自杀导致身故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 被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 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豁免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保单生效起含180天内因疾病导致或全残的,领取已交保费)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