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泰爱驾宝两全保险(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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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18-60周岁
投保年龄
30年
投保年限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般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的,或遭受意外伤害10.4 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身故的,我

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10.5 的105%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

伤残,且此伤残符合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一)或《三度烧伤10.6 与

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二)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我们按附表一和附表二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1.5 倍本

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且最终伤残程度不能确定的,我们按事故发生之

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一和附表二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项目的,我们给付各项意外伤残

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我们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肢伤残,而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

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

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本合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1.5 倍本合同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

身故的,我们按1.5 倍本合同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前(含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驾驶或乘坐私家车10.7 期间发生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

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10 倍本合同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

金,我们不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后,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发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

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2 倍本合

同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

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是指自被保险人进入私家车车厢至走出车厢止。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费的12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且此伤残符合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或《三度烧伤10.6 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我们按附表一和附表二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1.5 倍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一般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的,或遭受意外伤害10.4 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 日起一百八十日后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10.5 的105%给付一般 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前(含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发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按您已交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三十年,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0.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7)被保险人因整容、药物过敏、未遵医嘱使用药物、精神疾患或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

车等高风险运动;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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