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
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终止。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
险金,本合同终止。
全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
八十日后因疾病全残的,我们自保险事故发生日后的下一保单年度开始,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 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 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 险金,本合同终止。 |
全残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 八十日后因疾病全残的,我们自保险事故发生日后的下一保单年度开始, 豁免本合同的各期应交保险费。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含18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满期金 | 保险金额 |
全残豁免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因意外或保单生效180天后疾病导致全残的可豁免)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