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给付范围的情形时,本公司按约定从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中给 付医疗保险金。
当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时,经投保人书面同意,本公司按上述约定从公共账户资金余 额中给付医疗保险金,但以公共账户资金余额为限。
二、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由于疾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并额外增 加 1200 元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医疗保险金 | 发生本合同约定给付范围的情形时,按约定从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中给付医疗保险金。 当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时,经投保人书面同意,按上述约定从公共账户资金余 额中给付医疗保险金,但以公共账户资金余额为限。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由于疾病导致身故的,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并额外增 加 1200 元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投保人投保时可与本公司约定除外事项,对约定的除外事项,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由于上述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将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转入公共账户。
保什么 | 保多少 |
医疗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 |
疾病身故 |
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 1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