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泰终身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停售)
团体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终身团体健康保障产品,提供25种重大疾病保障,还提供因意外或疾病导致的身故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公司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首次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第二十一条定义的重大疾病的, 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 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公司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首次发病并首次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第二十一条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公司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交保险费(不 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的,或于本公司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 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 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于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首次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第二十一条定义的重大疾病的, 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 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于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首次发病并首次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第二十一条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 于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的,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因意外伤害身故的,或于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 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或者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第二十一条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或者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第二十一条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交保险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公司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 

 

二、恐怖活动。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交保险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重大疾病 已交保费 约定保额
身故 疾病导致 已交保费 约定保额
意外导致 约定保额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产品,疾病有180天观察期。

重大疾病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患艾滋病、先天性疾病、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恐怖活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信泰终身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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