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种特点
1、保障全面,覆盖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意外医疗;
2、保险期间可根据施工项目期间确定,性价比优良,物超所值;
3、提供高额身故抚恤金,温馨体贴,体现尽心关怀;
4、适用于所有建筑施工企业,转移和减轻企业的经营风险;
保险责任
基本部分
1、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中从事建筑施工或从事与该建筑工程相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在约定的施工现场或施工企业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合同规定的伤残之一的,本公司将按合同条款规定给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本公司所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中从事建筑施工或从事与该建筑工程相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在约定的施工现场或施工企业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在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将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可选部分
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中从事建筑施工或从事与该建筑工程相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在约定的施工现场或施工企业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被保险人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标准及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的金额和每次事故100元免赔额后,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本公司累计所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本说明资料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所用,各项内容均以《信泰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为准。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中从事建筑施工或从事与该建筑工程相关 的工作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在约定的施工现场或施工企业指定的生活区 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 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且此伤残符合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 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一)或《三度烧伤 8.2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二) 所列伤残项目之一,本公司按附表一和附表二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 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 结束的,且最终伤残程度不能确定的,本公司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 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中从事建筑施工或从事与该建筑工程相关 的工作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在约定的施工现场或施工企业指定的生活区 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8.3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将根 据被保险人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被保险人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8.4规定标准 及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8.5,在扣除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 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的金额和每次事故一百元免赔额后,给付意 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或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的长短确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或批单上。
工程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工程竣工之日二十四时终止。
工程因故停工的,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暂时中止本合同,经本公司审核确认后,本合同自本公司确认同意的次日零时起中止。在本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本合同自本公司确认同意的次日零时起恢复效力,但累计保险期间不得长于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工程仍未竣工,投保人可申请延长保险期间,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保险费后,保险期间延长至约定的工程预期竣工验收合格日二十四时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8.6;
(4)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且因自杀导致身故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8.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8.8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7)被保险人药物过敏、未遵医嘱使用药物、精神疾患或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8.12、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 |
意外伤残 | 保险金额×人身或三度烧伤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医疗 (可选)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100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药物过敏、未遵医嘱使用药物、精神疾患或医疗事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