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种特点
1、责任简明,保险期间可灵活选择;
2、性价比优良,物超所值;
3、提供高额身故抚恤金,温馨体贴,体现企业的尽心关怀;
4、适用于企业为员工提供统一的交通工作意外保险保障,减轻员工差旅交通意外风险,转移和减轻企业的经营风险;
保险责任
1、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轮船或客运汽车期间,或者被保险人在自行驾驶或乘坐私用轿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规定伤残的,本公司将按条款规定给付对应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轮船或客运汽车期间,或者在自行驾驶或乘坐私用轿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身体伤残的,本公司均按规定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该类交通工具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轮船或客运汽车期间,或者被保险人在自行驾驶或乘坐私用轿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该类交通工具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给付某类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如果被保险人已领取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该类交通工具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差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说明资料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所用,各项内容均以《信泰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为准。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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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轮船或 客运汽车(含有轨、无轨电车)期间,或者被保险人在自行驾驶或乘坐私用轿 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 付比例表》(附表一) 或《三度烧伤8.5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二)所 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该类 交通工具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一百八 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且最终伤残程度不能确定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 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且因自杀导致身故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7)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8)被保险人因整容、药物过敏、未遵医嘱使用药物、精神疾患或医疗事故;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
意外伤残 | 保险金额×人身或三度烧伤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因整容、药物过敏、未遵医嘱使用药物、精神疾患或医疗事故;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