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意外烧伤,专有特色;
交通意外,保障全面;
全残辅助,高额给付;
主险附险,保费低廉。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8.1 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且此伤残符合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一)或《三度烧伤8.2 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二)所列伤残项目之一,我们按附表一和附表二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且最终伤残程度不能确定的,我们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一和附表二中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项目的,我们给付各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我们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肢伤残,而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交通意外特别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交通工具期间8.3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特别身故保险金。
交通意外特别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且此伤残符合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一)或《三度烧伤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二)所列伤残项目之一,我们按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特别伤残保险金。
意外全残辅助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且此残疾符合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一)所列残疾等级第一级的,我们以每天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0.25%的标准,一次性给付三百六十五日,作为意
外全残辅助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且此伤残符合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或《三度烧伤10.6 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我们按附表一和附表二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1.5 倍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交通意外特别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特别身故保险金。 |
交通意外特别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且此伤残符合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或《三度烧伤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项目之一,我们按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特别伤残保险金。 |
意外全残辅助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且此残疾符合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等级第一级的,我们以每天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0.25%的标准,一次性给付三百六十五日,作为意外全残辅助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且因自杀导致身故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7)被保险人因整容、药物过敏、未遵医嘱使用药物、精神疾患或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 |
意外伤残 | 保险金额×人身或三度烧伤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交通意外特别身故 | 保险金额 |
交通意外特别伤残 | 保险金额×人身或三度烧伤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全残辅助金 |
保险金额×0.25% (因意外导致的第一级残疾每天领取标准,一次性领取365天)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因整容、药物过敏、未遵医嘱使用药物、精神疾患或医疗事故;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