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意外事故,财务补偿;
少儿医疗,覆盖全面;
保费低廉,高额保障;
附险灵活,适宜组合。
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就医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标准及范围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到保险期间届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直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天止,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我们就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实际支出的、符合就医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标准及范围的医疗费用8.4超过人民币一百元的部分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自杀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6)被保险人因椎间盘突出症、整容、药物过敏、未遵医嘱使用药物、精神疾患或医疗事故;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100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因椎间盘突出症、整容、药物过敏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