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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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内容 |
1.一次性护理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且因该特定疾病首次满足其所对应的护理状态要求的,或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确定为《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的第1至3级伤残,被保险人即满足意外伤残护理状态要求的,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满足护理状态要求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对应比例给付一次性护理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对应比例: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2.长期护理保险金 保险公司按合同的约定给付一次性护理保险金后,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 (1)若长期护理保险金领取方式为年领,则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满足一次性护理保险金所对应的护理状态要求之日以后的每年对应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
(2)若长期护理保险金领取方式为月领,则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满足一次性护理保险金所对应的护理状态要求之日以后的每月对应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5%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