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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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内容 |
(1)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基本责任) 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2)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基本责任) 给付现金价值与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较大者。 可选保险责任: (1)第二次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可选责任一) 初次确诊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且针对该疾病保险公司已经按约定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后,再次患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再次确诊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二次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2)轻度恶性肿瘤或原位癌保险金(可选责任一) 初次患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轻度”或“原位癌”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恶性肿瘤或原位癌保险金。 (3)被保险人轻度恶性肿瘤或原位癌豁免保险费(可选责任一) 初次患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轻度”或“原位癌”并初次确诊的,保险公司将豁免自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疾病以后按照合同约定应当交纳的各期保险费。 (4)特定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可选责任二) 若保险公司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所对应的“恶性肿瘤——重度”同时符合合同所定义的“特定恶性肿瘤——重度”的,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5)特定重度恶性肿瘤关爱金(可选责任二)
若保险公司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所对应的“恶性肿瘤——重度”同时符合合同所定义的“特定恶性肿瘤——重度”的,且被保险人自该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三年后,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再次确诊该疾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重度恶性肿瘤关爱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