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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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17周岁及以前身故或全残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现金价值、累计已交保险费二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18周岁及以后、且在合同交费期满日前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现金价值、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对应比例二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3)18周岁及以后、且在合同交费期满日后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现金价值、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对应比例、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三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