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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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人于17周岁及以前身故或全残的,按现金价值与已交保费两者较大给付; 被保人于18周岁及以后,且保费未交完的情况下身故的,按现金价值与已交保费乘以相应的年龄比例两者较大给付; 被保人于18周岁及以后,且保费已交完的情况下身故的,按现金价值、已交保费乘以相应的年龄、有效保额三者较大给付。 被保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的对应比例: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