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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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内容 |
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到达年龄为17周岁及以前身故或全残的,合同终止,我们按现金价值、累计已交保险费二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到达年龄为18周岁及以后、且在合同交费期满日前身故或全残的,合同终止,我们按现金价值、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对应比例二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到达年龄为18周岁及以后、且在合同交费期满日后身故或全残的,合同终止,我们按现金价值、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对应比例、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三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全残的,合同终止,除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之外,还将按合同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累计给付的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因合同所列明的重大自然灾害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全残的,合同终止,除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之外,还将按合同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累计给付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