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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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的,合同终止,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合同终止,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现金价值与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特定中晚期重度恶性肿瘤关爱金(可选) |
若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所对应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同时符合合同所定义的“特定中晚期重度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的,合同终止,在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中晚期重度恶性肿瘤关爱金。 |
轻度恶性肿瘤或原位癌保险金(可选)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轻度”或“原位癌”(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恶性肿瘤或原位癌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