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或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保险合同成立或者保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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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保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若该疾病属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该疾病属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之外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保险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该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保险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 |
特定轻症疾病额外保险金 |
若保险公司首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以被保险人初次确诊保险合同所约定的特定轻症疾病为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在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轻症疾病额外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合同特定轻症疾病额外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中症疾病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该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保险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 |
被保险人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保险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保险公司将豁免自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疾病以后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应当交纳的各期保险费。保险合同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投保人已交的保险费。 |
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 |
若“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一年但不满两年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确诊因该疾病原因仍需持续治疗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 若“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两年但不满三年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确诊因该疾病原因仍需持续治疗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
若“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三年后再次患“恶性肿瘤-重度”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再次确诊,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 |
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 |
若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以被保险人初次确诊保险合同所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之外的重大疾病为保险金给付条件,且被保险人自该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百八十天后,初次患保险合同所约定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十八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的,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至70周岁/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