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确诊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妊娠特定疾病、分娩身故、连带被保险人确诊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或新生儿严重先天性心脏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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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妊娠分娩保险金 |
妊娠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患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妊娠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的妊娠特定疾病保险金额给付妊娠特定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分娩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自然分娩或剖宫产手术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在分娩过程中或分娩后七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的分娩身故保险金额给付分娩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
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连带被保险人出生后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该连带被保险人的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保险金,该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新生儿严重先天性心脏病保险金:
连带被保险人出生后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新生儿严重先天性心脏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新生儿严重先天性心脏病保险金额给付该连带被保险人的新生儿严重先天性心脏病保险金,该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投保年龄:18-45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