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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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约定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主合同与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2)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60%。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的,保险公司按主合同与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0-50周岁
保险期间:至65/7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