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5、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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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保险公司对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实际支出、符合被保险人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标准及范围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已经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的金额以及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剩余金额按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保险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达到附加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