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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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年金 |
(1)自合同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起,若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年领,且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养老年金; (2)自合同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起,若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月领,且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月日零时生存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5%给付养老年金。
自合同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起(含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二十五个保单年度为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在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将一次性给付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时尚未给付的保证领取养老年金,其金额为:保证领取期间内保险公司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扣除保险公司累计已给付的养老年金后的余额(不计利息)。 |
身故保险金 |
(1)被保险人在合同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前身故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与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在合同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后(含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身故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
投保年龄:0-69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