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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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比例表》确定的对应比例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累计已交保险费比例:17周岁及以下,100%;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身故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之外,还将按如下约定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1)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0%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2)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及以后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50%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
投保年龄:0-80周岁
保险期间:5年